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155,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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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16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25、26、2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161、162、16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24、25、2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聲請書誤載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161、162、16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24、25、2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各該鑑定書在卷可憑(出處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編號1、2、4、6、8、9所示之物,因與毒品密切接觸,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均視同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 註 1 注射針筒1支(內含毒品殘渣) 1.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2035號卷【下稱毒偵2035號卷】第107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1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035號卷第105頁) 2 毒品殘渣袋1個 1.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439號卷【下稱毒偵439號卷】第50頁) 3.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7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439號卷第51頁) 3 白色透明晶體8包(驗餘淨重5.13公克) 1.經抽取微量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58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458號卷【下稱毒偵458號卷】第124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2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458號卷第123頁) 4 塑膠球吸食器1組(內含毒品殘渣) 1.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458號卷第117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70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458號卷第115頁) 5 白色透明晶體3包(驗餘淨重0.96公克) 1.經抽取微量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12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08號卷【下稱毒偵808號卷】第100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7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08號卷第97頁) 6 吸食器2組(內含毒品殘渣) 1.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4號卷【下稱毒偵574號卷】第103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88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74號卷第101頁) 7 白色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0976公克) 1.經抽取微量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55號卷【下稱毒偵355號卷】第129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55號卷第119頁) 8 毒品殘渣袋1袋 1.經刮取殘渣,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355號卷第129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68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55號卷第127頁) 9 吸管1支(內含毒品殘渣) 1.經刮取殘渣,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355號卷第129頁) 3.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68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55號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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