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23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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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5號、第466號、第467號、111年度偵字第2268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再者,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6號(原111年度毒偵字第835號)、111年度偵字第22682號(下分稱:毒偵緝字第466號、毒偵字第835號、偵字第22682號)部分:被告楊家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在其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居所,分別於:⒈民國111年4月11日凌晨某時,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⒉111年4月13日前4日至5日之不詳時間,以將大麻置於菸斗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嗣於111年4月13日19時46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又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毒偵字第835號卷第8頁背面、第9頁正面及背面、第35頁至第36頁,偵字第22682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23963,受檢者姓名:楊家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23963)等(毒偵字835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第16頁、第21頁、第40頁)在卷可憑。

被告於111年4月13日為警逮捕時之採尿檢驗結果,固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惟被告因係於為警採尿數天前施用大麻,以致該次採尿檢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陰性,與經驗法則無違,堪認被告坦承施用大麻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上,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

㈡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原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移轉管轄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82號,下分稱:毒偵緝字第467號、毒偵字第1144號、毒偵字第2282號)部分:被告於111年2月17日17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址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2月22日12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經警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又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毒偵字第2282號卷第6頁背面、第7頁、第33頁至第34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Q0000000)、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Q0000000)等(毒偵字第2282號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5頁、第16頁、第30頁正面及背面、第37頁)在卷可憑。

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

㈢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5號(原111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下分稱:毒偵緝字第465號、毒偵字第1197號)部分:被告於111年6月7日23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址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6月9日16時56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又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毒偵字第1197號第18頁至第19頁、第69頁至第7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23985,受檢者姓名:楊家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23985)等(毒偵字第1197號第27頁至第30頁、第33頁、第37頁、第88頁)在卷可憑。

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

㈣被告前揭㈠⒈、㈡、㈢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毒偵緝字第465號、第466號、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前揭㈠⒉犯行之時間,在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逕以偵字第22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緝字第465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同毒偵緝字第466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毒偵緝字第467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偵字第22682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本院卷第38頁至第39頁)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堪認屬實。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6、編號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佐(毒偵字835號卷第38頁、毒偵字第2282號卷第41頁),足認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盛裝上開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殘留大麻、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殘渣袋等物,編號7所示之菸斗,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吸食器等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佐(毒偵字835號卷第38頁、毒偵字第1197號第85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物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而屬違禁物。

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未經送毒品鑑驗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9月21日北市警刑大五字第1123010063號函暨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本院卷第51頁、第52頁、第54頁)附卷可查,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該玻璃球吸食器內含或殘留毒品之成分,自非屬違禁物,然該吸食器3個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毒偵字835號卷第8頁背面、第36頁),依首揭說明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聲請意旨雖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鑑定報告 案號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5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毒偵緝字第466號(原毒偵字第835號)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分裝杓1支 3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7個 5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3個(僅瓶身) 6 乾燥大麻植株1袋(驗餘淨重0.1892克) 毒偵字第22682號 7 含大麻成分之菸斗1支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274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毒偵緝字第467號(原毒偵字第1144號、移轉前為毒偵字第2282號) 9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3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毒偵緝字第465號(原毒偵字第1197號) 10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6個 1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分裝杓3支 1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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