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25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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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秋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秋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2、243、244、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2、243、244、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1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

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002329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31至133頁)。
2.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3.鑑驗結果: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638-2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卷第136頁)。
2 海洛因針筒1支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002329號(毒偵卷第131至133頁)。
2.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3.鑑驗結果: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638-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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