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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儲德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儲德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8年10月5日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7年北市鑑毒字第368號鑑定書1紙可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於108年7月28日死亡,本院遂以108年度審訴字第9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8年10月5日確定,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送驗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36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足證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依照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編號368-1至368-3之白色透明晶體共計3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保字第869號)。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出具之鑑定書(見本院卷第9頁)。
2.檢驗結果編號368-1至368-3白色透明晶體,均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2.68公克、總淨重2.00公克、各取樣量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97公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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