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慈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慈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7、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謝慈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7月13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7、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毒偵647卷第13至17、28、75、97至99頁),堪認上開吸食器內確仍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則上開扣案物品,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