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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德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14、4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德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14、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因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德安於民國109年6月2日,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0巷口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
另於108年6月15日,為警在新北市新莊區豐年街124巷口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稽。
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1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1年1月20日釋放出法務部○○○○○○○○附勒戒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14、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參點肆參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646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貳肆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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