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314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吳思煒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48公克),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扣其持有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148公克)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