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279,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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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垣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垣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大麻煙油(即電子煙煙彈)1支(毛重14.6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垣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案經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2年7月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1支(含電子煙煙彈容器1個,毛重14.66公克),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8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毒偵1623卷第25至29、33、41、48-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電子煙煙彈容器1個,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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