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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敬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87、2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敬嚴(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87、2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因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B201室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又於同年9月21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6樓,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11年度毒偵字第1787號卷【下稱毒偵字1787號卷】第158頁)。
經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且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愷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毒偵字1787號卷第105頁),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62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被告前開於111年8月29日及同年9月21日所為施用毒品犯行,係於被告送觀察勒戒前所為之犯行,應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由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87、2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毒偵字1787號卷第158頁、本院卷第9、14頁)。
㈡被告前開犯行經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依序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書字號、鑑定結果等,均詳附表「備註」欄所示),足證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揆上說明,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海洛因2包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713號(毒偵字1787號卷第87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940號鑑定書(實稱毛重1.56公克、淨重公1.00克、驗餘0.98公克,毒偵字1787號卷第122頁) 3.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7包 (編號273-1至273-7)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3號(毒偵字1787號卷第140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73號鑑定書(實稱總毛重5.78公克、總淨重4.17公克、總驗餘4.14公克,毒偵字1787號卷第119頁) 3.編號273-1至273-3均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01號(毒偵字2161號卷第131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實稱毛重1.7040公克(含1袋)、淨重1.4810公克、驗餘1.4808公克,毒偵字2161號卷第13頁) 3.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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