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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3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球吸管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所移送扣案之塑膠球吸管1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因無法查明持有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三、經查: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於112年1月9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樓梯間,發現吸食器(即塑膠球吸管)1個,經警方調查後無法查明上開物品之持有人,移請檢察官偵查後,因無從查證實際持有人而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234號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球吸管1個,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查佐職務報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他卷第5至9頁),堪認上開塑膠球吸管內確仍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則上開扣案物品,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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