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3,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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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石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3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號號被告詹石烓(下稱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制式子彈29顆(口徑12GAUGE),經採樣10顆試射,其中3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有殺傷力;

另7顆經試射後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0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110802900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認未經試射之子彈19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100年7月7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號全案卷宗屬實,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號卷【下稱偵卷】第34、35頁)在卷可稽。

(二)前開案件查扣之子彈29顆,認係研判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樣10顆試射,7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1108029002號函1份(見偵卷第20頁)附卷可考,則同時扣案之制式子彈,10顆試射後,既有3顆經鑑定認不具殺傷力,則其餘子彈19顆,在未經試射鑑定前,尚難遽認均具有殺傷力而屬違禁物,無從逕予全部宣告沒收,應予駁回。

至已試射且具殺傷力之子彈7顆部分,聲請意旨敘明非屬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範圍,本院自無需另為准駁之判斷,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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