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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他字第50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種子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大麻種子6包(共30顆,驗餘共9顆),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三、經查:㈠民眾陳書軒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之住處信箱內,發現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荷蘭寄送之不明種子,經警方調查後,查無具體被告,移請檢察官偵查後,因尚無從特定被告而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015號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大麻種子6包(含塑膠殼6個,共30顆,驗餘共9顆,總毛重5.6318公克,總淨重0.4589公克,驗餘總淨重0.113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大麻酚(Cannabinol)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他卷第3至4頁反面、6至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塑膠殼6個,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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