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31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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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E LIM(中文姓名:施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8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EE LIM(中文姓名:施林;美國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7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後確定在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民國110年11月17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102320938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勘認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大麻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7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06號駁回後確定在案,此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89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11月17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102320938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53、155至159頁),足證該等扣案物確時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依照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物,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大麻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SOCIAL PETS CBD DROPS 750MG CBD(30ML/BOT)1瓶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89號(偵卷第153頁)。
2.液體檢品,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1瓶。
3.淨重27.96公克,驗餘淨重27.72公克(空包裝重51.62公克)。
4.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110年1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9380號鑑定書(原編號3)(偵卷第155至159頁)。
2 PAPA BARKLEY RELEAF BALM CBD 600MG (50ml/JAR)1罐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89號(偵卷第153頁)。
2.膏體檢品,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1罐。
3.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110年1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9380號鑑定書(原編號4)(偵卷第155至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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