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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水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88、1061、10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水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88、1061、1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88、1061、1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1至4、6至9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醫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施以取樣/乙醇沖洗檢驗,各檢出如附表「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各該編號「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吸食器2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鑑驗結果,亦檢出其內含有無法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一節,則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2月23日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鑑驗照片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8號卷【下稱毒偵488卷】第37、47頁)。
足見如附表編號1、2、6、8所示之物,分屬如附表各該編號「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四氫大麻酚;
而如附表編號3、4、5、7、9所示之物,則分別內含如附表各該編號「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並均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皆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包裝如附表編號1、2、6、8、9所示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各該毒品,均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皆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保管字號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2袋(含袋毛重1.7260公克,淨重0.8710公克,驗餘淨重0.8708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149號 甲基安非他命 航醫中心11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488卷第159-160頁) 2 深棕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含袋毛重為4.6850公克,淨重為3.2710公克,驗餘淨重為3.2621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51號 大麻 3 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780號(編號1)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玻璃球吸食器1個 112年度保管字第780號(編號2)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5 吸食器2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780號(編號1)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2月23日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鑑驗照片(見毒偵488卷第37、47頁) 6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袋毛重10.1340公克,淨重9.3780公克,驗餘淨重9.3778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348號 甲基安非他命 航醫中心112年6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卷第227頁) 7 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1665號 甲基安非他命 8 棕色乾燥植物1包(含袋毛重9.40公克,淨重4.33公克,驗餘淨重4.31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161號 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196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卷第113頁) 9 棕色液體1支(含袋毛重13.02公克,驗餘淨重無法秤量) 112年度毒保字第161號 四氫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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