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371,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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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嘉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含包裝袋拾伍個,驗餘淨重共貳參點零肆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嘉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4、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純質淨重16.222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再者,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4、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沾附之毒品無從析離,應均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單位 備 註 1 米白色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7.884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12 4號卷《下稱桃檢毒偵卷》第181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驗餘淨重共9.142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12 4號卷《下稱桃檢毒偵卷》第181頁) 3 米白色晶體5包(驗餘淨重共4.134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12 4號卷《下稱桃檢毒偵卷》第181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1.887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見桃檢毒偵卷第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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