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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明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第2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卓明穎(原名:卓語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第21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17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10007376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稽,是上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等規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第21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534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4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二級毒品咖啡包(皮卡丘圖案)1包、毒品器具(吸食器)1組、於111年度毒偵字第219號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毒品器具(玻璃球)3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個,併同前揭扣案沖洗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吸食器及玻璃球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聲請人業於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案件偵查中,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另行簽分以111年度偵字第8103號偵辦,並於111年4月29日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5月1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605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5月13日起至112年1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簽呈、111年度偵字第810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60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是此部分與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關,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宜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自無從於本件併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偵查案號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2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190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17號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卷第197頁) 2.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5.10公克【均含袋】、總淨重4.64公克、各取0.01公克、總淨重餘4.62公克) 2 二級毒品其他(咖啡包)(皮卡丘圖案)1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190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10007376號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卷第195頁) 2.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5.31公克【含袋】、驗前淨重4.20公克、取1.16公克、餘3.04公克) 3 毒品器具(吸食器)1組(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46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卷第183頁) 2.檢驗結果為以乙醇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107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219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19號卷第38頁) 2.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8200公克【含袋】、淨重0.52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5208公克) 5 毒品器具(玻璃球)3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66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219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19號卷第38頁) 2.檢驗結果為以乙醇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26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卷第189頁) 2.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0.6430公克【含袋】、淨重0.4320公克、取樣0.0045公克、餘重0.42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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