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414,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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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清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60、394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清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60、394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核屬違禁物;

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60、394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下稱台灣尖端毒鑑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編號1、2、5、7部分)/乙醇沖洗檢驗(編號3、4、6、8部分),各檢出如附表「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成分等節,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卷證出處均如同表「備註」欄)。

足見如附表編號1、2、5、7所示之物,各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而如附表編號3、4、6、8所示之物,則均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均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2、5、7所示毒品之包裝袋9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均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節,業據其供承明確(見士林地檢署毒111年度毒偵字第394號卷【下稱毒偵394卷】第11頁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檢出毒品成分 備註 1 土黃色晶體1包(毛重【含1塑膠袋、1標籤】0.3973公克,淨重0.1865公克,驗餘淨重0.1842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①毛重【含1塑膠袋、1標籤】0.8510公克,淨重0.6317公克,驗餘淨重0.6291公克;
②毛重【含1塑膠袋、1標籤】0.9968公克,淨重0.7736公克,驗餘淨重0.7711公克;
③毛重【含1塑膠袋、1標籤】0.9241公克,淨重0.7011公克,驗餘淨重0.698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0號卷【下稱毒偵160卷】第80-81頁 2 含晶體之殘渣袋1個(毛重【含1塑膠袋】為0.7590公克,淨重為0.0278公克,驗餘淨重為0.025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毒偵160卷第81頁 3 殘渣袋4個 甲基安非他命 毒偵160卷第81頁 4 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2支、吸管1根) 甲基安非他命 毒偵160卷第82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含1塑膠袋、1標籤】0.5377公克,淨重0.3110公克,驗餘淨重0.3088公克)、土黃色粉末1包(毛重【含1塑膠袋、1標籤】0.9040公克,淨重0.7067公克,驗餘淨重0.440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甲基安非他命(土黃色粉末並檢出安非他命) 毒偵394卷第105頁 6 吸食器2組 甲基安非他命 毒偵394卷第106頁 7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含1塑膠袋】0.41公克,淨重0.103公克,驗餘淨重0.099公克)、棕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含1塑膠袋】0.35公克,淨重0.118公克,驗餘淨重0.114公克) 台灣尖端毒鑑實驗室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973-1、DAA3973-3) 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29號卷【下稱毒偵529卷】第48-49頁 8 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 台灣尖端毒鑑實驗室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973-2) 甲基安非他命 毒偵529卷第50頁 9 電子磅秤1臺 不適用 不適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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