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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福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續字第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福源(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就施用犯行部分,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部分,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因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白色結晶各1袋(驗餘淨重依序為0.0522公克、0.5438公克),經送鑑定依序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月27日4、5時許於新竹關西友人家中,先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將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混加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士檢110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下稱偵字3669號卷】第66頁)。
經警偵辦被告涉犯之住宅竊盜案並執行檢察官核發拘票進行搜索時,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且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偵字3669號卷第102頁),而查悉上情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偵卷3669號卷無訛。
又被告涉犯前開案件,經士檢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1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112年2月23日由士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至上開案件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嫌部分,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各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士檢110年度偵續字第326號卷第51至53頁、第100至101頁、本院卷第24至27頁)。
㈡被告前開犯行經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依序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書字號、鑑定結果等,均詳附表「備註」欄所示),足證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揆上說明,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海洛因1包(1袋)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247號(偵字3669號卷第84頁) 2.民航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實稱毛重0.3940公克(含1袋)、淨重0.0550公克、驗餘0.0522公克,偵字3669號卷第85頁) 3.檢出海洛因Heroin、Acetylcodeine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內含編號2、3、4、5小袋)ガ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246號(偵字3669號卷第87頁) 2.民航醫務中心110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2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8040公克(含1袋)、淨重0.5440公克、驗餘0.5438公克,偵字3669號卷第88頁) 3.編號2小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編號3、4、5白色結晶未檢出毒品示和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一、第、三、四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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