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93,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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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紹陽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被告於該案為警方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因無法與所沾附之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

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皆屬違禁物無疑。

是聲請人就此等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證 據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 ⑴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卷【下稱毒偵1878號卷】第93頁)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1878號卷第95頁) 2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⑴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0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878號卷第89頁)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1878號卷第103頁) 3 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 ⑴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8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偵字第19793號卷【下稱偵19793號卷】第135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19793號卷第120頁) 4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⑴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9793號卷第121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19793號卷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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