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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皓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72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59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7275號被告詹皓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期滿,所查扣之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388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72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於109年4月27日下標購得,及於109年8月26日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該警察總隊109年9月30日中港警刑字第109001324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照片、鑑定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仿冒CHANEL商標圓餅包 17個 其中16個係在被告住處查扣,另1個為警方於109年4月27日購得 2 仿冒CHANEL商標旅行包 6個 其中5個係在被告住處查扣,另1個為警方於109年4月27日購得 3 仿冒CHANEL商標毛巾包(駝色) 11個 其中10個係在被告住處查扣,另1個為警方於109年4月27日購得 4 仿冒CHANEL商標毛巾包(黑色) 7個 均為被告住處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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