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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詩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1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所示仿冒商標之英文書本貳拾肆項(計伍拾PCE),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詩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英文書本24項(計50PCE),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美商麥哥希爾全球教育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美商麥哥希爾公司)臺灣分公司商標權侵權報告1 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鄭詩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 月2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6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件所示之英文書本24項(計50PCE),經鑑定結果,認均係侵害美商麥哥希爾公司「Mc Graw Hill Education(圖樣)」、「MCGRAW-HILL READING WONDERS(圖樣)」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美商麥哥希爾公司臺灣分公司商標權侵權報告1 份在卷可參(見111年度他字第601號卷第43至4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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