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聲沒,48,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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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女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陸拾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女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期滿,其中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襪子60袋(現由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保管中),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12年3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上揭案件中,經查扣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襪子60袋,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查扣物品照片2張、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3至39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屬專科沒收且為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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