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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婉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7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婉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2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7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授權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9號卷第39-49、52-53、59、67、69、83-114、115-116、183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三麗鷗」商標收納袋 237件 2 仿「三麗鷗」商標貼紙 18套 3 仿「蠟筆小新」商標收納袋 15件 4 仿「哆啦A夢」商標收納袋 26件 5 仿「角落生物」商標收納袋 42件 6 仿「角落生物」商標毯子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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