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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祖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之包包拾肆件、皮夾貳拾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5號被告吳祖安涉犯商標法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圖樣之包包14件、皮夾29件,共計43件,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偵卷第21頁至第37頁、第59頁至第6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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