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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36號被告楊雅帆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436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該案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1年12月9日高普業二字第111103275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鑑定證明書、CHANEL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CHANEL商標皮包 2件 2 仿冒CHANEL商標手錶 1支 3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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