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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郡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57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貳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郡襄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57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物品即外套25件經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品,有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供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單等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略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優先於刑法沒收相關條文適用。
再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7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25件,經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美商皮奧爾斯公司所有商標之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0年2月10日基普里字第1101004105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110年度他字第1937號卷第19至25、29至39頁,110年度偵字第15786號卷第23至29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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