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聲沒,69,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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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永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商標之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哆啦A夢」商標公仔 165件 2 仿「蠟筆小新」商標公仔 6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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