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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晏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晏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12日因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固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卷第29頁),係未經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下稱BMW公司)之同意,使用BMW公司之商標圖案,且該商標為該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扣案物照片、BMW公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稽(見士檢112年度他字第1807卷第29至42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BMW公司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自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仿冒「BMW」商標之汽車機油濾清器濾芯 25件 112年度保管字第1878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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