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聲沒,73,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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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123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短裙貳拾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承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印有「BURBERRY」商標圖樣之短裙26件(含蒐證2件),乃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及同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等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349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偵卷第497至500頁)在卷可稽。

又該案所扣得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短裙26件(見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91至99、363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至5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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