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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時洲
賴宗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續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時洲、賴宗杰(下合稱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7月17日確定在案。
茲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8日以112年度偵續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續字第5號卷第205頁至第211頁、本院卷第9頁、第11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德國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MW公司)「BMW(圖樣)」商標之仿冒物品,有BMW公司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502號卷第121頁至第196頁、第302頁正面至第326頁背面,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續字第5號卷第197頁至第202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商標權人 數量(件) 註冊/審定號 1 BMW商標剎車皮 BMW公司 8 00000000 2 BMW商標剎車感應線 10 00000000 3 BMW商標引擎腳 2 00000000 4 BMW商標冷氣濾網 37 00000000 5 BMW商標空氣濾網 71 00000000 6 BMW商標機油濾芯 56 00000000 合計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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