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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溢德
呂佳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447號被告陳溢德、呂佳芳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詳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761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544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447號卷【下稱偵卷】第113至114頁背面;
本院卷第9頁、第12頁)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德商GFM商標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及扣案之仿冒物照片(見偵卷第83至89頁、第104至106頁)附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之仿冒物品 數量 備註 1 仿冒馬丁鞋油 2個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761號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馬丁鞋墊 1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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