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東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東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