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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潤之
選任辯護人 黃志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潤之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潤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李招娣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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