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交重附民,20,2024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君蓮


住○○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楊長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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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01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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