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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楊瑋倫
被 告 沈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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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賜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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