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交附民,36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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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江悅
被 告 吳正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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