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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包庭瑀
被 告 林憲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憲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65號案件審理後,經原告包庭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2年9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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