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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林淑娟
被 告 謝淳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47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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