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交附民,505,20240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余兆能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被 告 張茗翔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04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