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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梨雯
被 告 陳志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6420 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陳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酒後駕車所以危險,係因酒精作用,削弱駕駛人之反應與操控能力,間接提高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性,又因動力交通工具之速度高與機械化,致使交通事故不發生則已,一旦肇事,往往非死即傷,被害人且多為無辜之其他用路人,是以酒後不得駕車,當係一般駕駛人應有之認知,被告前曾數度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由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最近一次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猶未記取教訓,漠視相關法令,再次酒後騎車上路,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不顧,並危及整體之道路交通秩序,足認其法紀觀念薄弱,再犯率高,本不宜輕縱,姑念其前案距離本次之犯罪時間,已逾7 年之久,可認先前處罰,對被告仍有相當之警惕作用,此次係騎乘機車上路,所造成之潛在危害不若駕駛小客車甚至大客車、大貨車上路等車種嚴重,亦未肇事釀成傷亡,犯後坦承犯行,所測得之酒測值為呼氣中每公升0.41毫克,略高於法定的處罰標準,及其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教育、經濟與生活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420號
被 告 陳志明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地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明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18時許,在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日(18日)7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行駛,於同日7時57分許,行經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與塔城街口,為警攔查並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0.41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許 梨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 友 園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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