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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祖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祖望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財庫店,徒手竊取飲料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20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元),得手後在該店休息區飲用,嗣經該店負責人蔡宇倫當場發覺報警,經警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繫屬後,被告業於112年9月10日死亡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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