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易,13,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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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富羽於民國111年6月25日凌晨2時許,見告訴人汪凱平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金婆婆雲泰小吃店後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開啟該後門後侵入該店內,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放置在店內櫃臺上之零錢新臺幣300元,得手後即離去。

嗣告訴人事後發現店內物品遭翻動,即報警處理,經採集該店後門外側遺留之檢體送鑑驗,結果與被告檔存之DNA-STR型別相符,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2年3月2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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