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易,402,2023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彥章
被 告 許國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1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獨任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國毅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纜剪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許國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承:伊係使用扣案的電纜剪剪斷電線行竊等語(偵查卷第23頁、第103 頁),而觀諸上開電纜剪照片可知(偵查卷第75頁),乃質地堅硬之金屬工具,刀口利度並足以剪斷電線,如持以揮舞,客觀上自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應為兇器,從而,被告持上開電纜剪行竊,係攜帶兇器竊盜。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依洪明輝所述(偵查卷第60頁),被告在行竊時為其發現,當場嚇阻並要求其整理地上散落之電線,堪認被告在尚未取得電線之支配持有前,即已因洪明輝到來而未得手,其犯行僅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檢察官雖已在起訴書內具體記載被告因竊盜案件,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竊盜部分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後,復遭撤銷假釋,兩案接續執行至109 年4 月30日執行完畢等前科事實,理由中並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累犯規定酌量加重其刑,然據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前開106 年度上易字第435 號判決確定後,似有與其他確定案件再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且因被告前科眾多,單憑檢察官前述記載,勾稽比對不免困難,更何況能否僅憑被告上開案件之執行狀況,即推認其主觀上有何特別惡性或如何難以教化,以致需加重其刑不可,亦非無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佐以檢察官亦未對被告求處本案法定刑以上之刑,本院因認尚無調查有無累犯事實之必要,僅需將之視為被告品行,在量刑時予以一併評價,即為已足(刑法第57條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104 年、105 年間有多起竊盜、毒品前科,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最後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6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不佳,此次罔顧前雇主的昔日情分(偵查卷第60頁),前來行竊,究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也不外缺錢花用(偵查卷第23頁),並無特別可憫,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電線價值依洪明輝所述,約新臺幣8000元(偵查卷第61頁),並已發還給洪明輝,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查(偵查卷第73頁),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經濟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1.扣案之電纜剪1 把係被告所有,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本院卷第68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2.被告欲竊取之電線業已發還給洪明輝,此如前述,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亦無須再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上訴教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提起上訴,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