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林家慶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