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易緝,1,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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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林家慶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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