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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建庭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毀損、公然侮辱部分,因告訴人林韋辰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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