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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献仁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林美英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51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郭献仁、林美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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