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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奕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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