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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傑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86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士簡字第418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張偉傑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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