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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珮晴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珮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22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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