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金訴,638,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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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智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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